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04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校(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体现个性化培养和自主学习要求,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提升人才培养质 量和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校(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建立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完成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选课制为基础的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学分制管理将建立按学年注册、按学分缴费、按学分毕业、 按学分绩点授予学位的管理模式,赋予学生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学习课程、学习进度、任课教师的权利。

第二章 课程

第三条 学校的课程包括通识教育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创新课程等类别。每类课程均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第四条 学校逐渐增加课程数量和开课门次,赋予学生在一定程度上自主选择修读课程、课程进度和上课教师的权利。

第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根据校(院)学分互认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三章 学分和学分绩点

第六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是课程内容难易、多少的一种量化指标,它以该门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原则上理论课每16学时1学分,实验课每32学时1学分,公共体育课每32学时1学分。实践教学环 节(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分为集中实践教学和分散实践教学,原则上分别为每教学周1学分和每32学 时1学分。培养方案中的所有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均实行学分制,考 核成绩合格者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七条 各专业学生应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学分与基本修业年限具备对应关系。原则上,基本修业年限两年的专业需修满80学分,三年120学分,四年160 ~ 170 学分,五年220 ~ 230学分。具体学分参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八条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课程学习质量的指标之一,反映了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必修课(不含实践创新课程)计算学分绩点,选修课不计算学分绩点。学分绩点的计算依据原始的课程成绩(百分制)。其计算方法为:

课程绩点=(课程成绩+ 10 )-5。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x课程学分数;

累积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GPA )=课程学分绩点之和+课程学分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和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两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重要依据,也是决 定下一学期学生选读课程学分的主要参数。平均学分绩点也可用作对学生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

第四章 修业年限

第九条 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的专业可在二至四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的专业可在 三至四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专业可在三至六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的医学类专业可在四至七年内完成学业。

第十条 实行间修制,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对因身体或者创业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者,允许其申请休学,中断学习,保留学籍。每次休学时间,一般以1年为限,累计休 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九 条规定的时间。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至退伍后两年,时间不纳入弹性修业年限。

第五章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

第十一条 实行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制度。学生在校期间可按照相关规定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

第六章 课程修读

第十二条 实行选课制度。学生缴费注册后取得选课资格。学生须以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教学计划表为依据,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于指定范围内自主选择课程和任课教师。跨专业、跨学院、跨年级选课。学校全部课程面向全校学生逐渐开放。在与本人的其他课程不冲突的情况下,在课程班 容量范围内,学生可以任意选择其他各学院、各专业、各年级的课程学习。学生取得的学分可替换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十三条 实行重修制度。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按学分交纳学费。

第十四条 实行免修制度。对学习能力强、已修必修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的学生,可在选课时间内提出免修申请, 经课程所在学院(部)审核、教务部核实同意,经考核不低于 80分,准予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经批准免修的课程,不得再 次修读。免修课程原则上仅限于课堂理论教学课程,思想政治 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 军训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

第十五条 实行免听制度。对学习能力强、已修必修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的学生,经校(院)批准可以不跟班听课, 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 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 得该课程学分。允许免听课程的范围同免修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其它体育课程和项目的学习或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免修和免听课程总计不超过6学分。 有考试违纪、作弊现象的学生取消免修、免听资格。

第十八条 实行试听重选制。每个学期的第一、二周允许学生试听课程,两周后学校重新开放选课系统,若学生对所选 的课程不适应或者不满意,可以重新选择其他课程或其他教师的课程班。

第十九条 实行学分互认制度。对学生符合要求、经过批准修读的跨校、跨专业课程,若与该学生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内容相近、且学分差不超过1学分,可在选课时间内提出学分互认申请,经课程所在学院(部)审核、教务部核实同意, 进行学分互认,取得课程学分。

第七章 选课

第二十条 选课由教务部负责组织,各教学院部具体实施完成。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选课门数应与学生的学习能力相符,每学期主修专业适宜的选课量为20学分左右,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30学分,最低不得少于15学分。学生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的修读。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通识教育课程、公共选修类课程实行滚 动开课,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即可。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使用本人的帐号、密码进入综合教务系统进行选课,不得由他人代替选课,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学生需按照选课后形成的课表上课,如因自行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授课班级或授课教师等造成考核成绩无法录入的,成绩按零分计。

第二十三条 学生所选课程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重修的课程学分计入当学期选课总学分。选修课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不重修而选修其他 课程补足学分。学生未选的课程,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因新生对专业缺乏足够的了解,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的必修课程由教务部根据各专业的教学计划直接安排,不需要选课。对转专业、休学后复学和校际交流等特殊类型的学生,依 照相关规定参加选课。

第二十五条 选课程序。学生在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选课。学生选课分为预选、正选、补退重选三个阶段。预选一般在每学期第16 ~ 17周进行,正选一般在每学期第18周进行,补退重选一般在开课两周后进行。

必修课预置:选课前,教务部统一将必修课预置到学生的课程表中。选课时,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等实际情况,对本人课程表中所预置课程进行调整,也可根据上课时间和任 课教师选择同一课程的其他教学班或改选其他课程。选修课由学生根据选课通知的要求进行自主选课,不予统一预置。

预选:按照教务部通知的统一时间,学生进行课程预选。预选时,选课不分先后顺序,课程报名人数可以超过课程班课 容量。预选后,授课教师根据选课人数、课程特点和教室容量决定是否调增课容量。预选阶段选课人数低于开课人数下限的 课程将停开,该课程相应的选课作废。

预选抽签:教务部对预选人数多于课容量的课程通过“抽签”(即教务管理系统随机选择)的方式确定课程班容量内的学生名单,其佘学生将作“未选中”处理,“未选中”的学生可在正选阶段改选其他课程。

正选:按照教务部通知的统一时间,学生须在正选阶段登录选课系统确认自己的预选结果,并根据预选结果和要求,增 选或改选要修读的课程,也可退出已选中的课程。正选阶段遵循先到先得的选课原则,不再进行课容量调整。学生存在上课时间冲突的,需退选相应课程,并重新选择上课 时间不冲突的课程。

补退重选:学生在正选阶段漏选的课程,可根据课程选课率情况进行补选;对于已选课程,若对课程不适应或不满意,可在试听之后,进行退选或重选。

第八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六条 考勤。各种教学活动均须考勤,考勤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决定。学生无特殊原因应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全部教学活动。凡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平时作业、实验报告缺交次数累计达到三分之一者,取消其期末考试和补考资格,成绩按零分计。

第二十七条 考核。所有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可釆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考核成绩釆用百分制,考核应注重学习过程管理,釆用形成性 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平时的提问、课堂讨论、作业、测验、实验、考勤情况、见习、期中考核等成绩均可纳入考核结果。平时成绩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20%~ 50%,具体比例可由教研室根据课程性质自行确定。经学校批准的考试改革课程,可按批准的考核办法评定成绩。

第二十八条 补考。对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校给予1次补考机会,补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补考仍不合格的, 必修课应按规定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另选,已满足毕业要求的也可放弃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

第二十九条 缓考。学生因故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须在考试前申请缓考(因病缓考须有医院证明),经批准可办理缓考手续,其后按照学校统一规定时间参加缓考考试。

第三十条 旷考。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或缓考,要取得该课程学分 须重修。

第三十一条 对旷考、拒交试卷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记,不允许参加补考;对考核作弊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重修的课程按实际成绩记载;补考合格的课程,成绩按60分记载;缓考的课程,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免修的课程,以学生申请免修考核成绩记载。

第三十三条 旷考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为0;补考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为1;重修、缓考和免修的课程,参照第三十二条的方法计算课程绩点。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毕业。对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普通本专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 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毕业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 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结业。结业后一年内,且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经过重修有关课程,且达到毕业要求的,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学生返校申请重修,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原学院提出申请,由教务部负责审核,符合条件者办理重修缴费手续,取得重修资格,按学校规定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补考、重修考核有作弊行为或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者,将终止其学业,维持结业。结业后又回校重修学习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结业学生超出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或结业一年后的,经学校审核后作永久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毕业前,凡在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经学院审查、教务部批准,可整学年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时间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在延长学习期间,学生仍属在籍在校人员。

第三十七条 学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准予提前毕业,但最多只能提前一年。学生提前毕业,须在毕业学年春季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拟毕业专业所在学院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部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毕业的同时,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可以获得辅修证书或相应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达不到肄业规定者,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对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学历证书,只发学习证明。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 放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我校2017级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 生开始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者,以本文件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原《泰山医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泰医教字〔2017〕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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