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校(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规范管理,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校(院)在尊重和保护学生合法权利的基础上实施学生管理,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院)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校(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校(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校(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校(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校(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校(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院)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校(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校(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学生按下列程序入学报到:
(一)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按学校《报到须知》的要求,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原件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明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二)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中如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三)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新生,应以书面形式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入学时间前5个工作日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四)对于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报到的新生,应在该因素消除后立即向学校说明理由,经核实后可以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的规定:
(一)新生入学后,体检复查患有疾病,不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经校医院及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应在新生入学报到期间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向学校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批准后,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三)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自通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之日起,5日内无故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四)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报考其他学校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五)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不计算在弹性修业年限内。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的复查规定:
(一)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主要内容包括: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等。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二)新生报到后,学校组织体检,体检依据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三)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立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学籍注册的规定:
(一)新生入学后,经审查合格,学校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统一办理学籍电子注册手续,同时给学生发放学生证,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作为取得学籍的标志;
(二)已取得学籍的学生,须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三)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费用后方能办理本学年各学期的注册手续,获得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通过学信网完成在校生的学年电子注册;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五)注册是学生维持学籍的手段,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并在学信网上注销其学籍。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修读相关课程,参与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并接受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与成绩记载按照《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美育、体育、劳育的考核、鉴定,按照校(院)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修读校际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时,其考核成绩与记载按照《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校(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规定:
(一)本校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按照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二)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按照上级相关规定,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可以转学;
2.跨省转学的,由山东省教育厅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的规定: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创业、参加社会实践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中断学业,请假或缺课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其他情形。
(二)休学的规定:
1.学生要求或达到休学条件,应由本人按照有关要求提出申请,学校审查批准后,准予休学并在学信网予以标注;
2.准予休学者须在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休学手续,否则视为放弃学籍。学生办结休学手续后应当立即离校;
3.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得跟班听课或者参加考试,否则所获成绩一律无效。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住在学校。休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其医疗费用按学生加入保险的相关条款处理;
4.休学以一年为期,学生最多可以申请休学两次,休学时间计入弹性修业年限。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由本人在入伍前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并在学信网予以标注,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弹性修业年限。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的规定:
(一)学生应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5个工作日前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学校有权视为其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并在学信网注销学籍。申请复学的学生,应由本人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审查复学合格的,准予复学并在学信网予以标注;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供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
(三)在休学期间,申请复学的学生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报考其他学校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并在学信网予以注销。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规定:
(一)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7.本人申请退学的。
(二)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本人申请退学的,经教务部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其他退学情形,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报教务部审核,由校(院)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在学信网予以标注;
(三)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送达方式按照第四十条执行;
(四)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据《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申诉;
(五)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生效5个工作日内办结离校手续,不得申请复学;
2.因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退学的,由家长或监护人在退学决定生效后5日内负责将学生领回;
3.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实行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制度。学生在校期间可按照相关规定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
第七节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毕业、结业要求按照《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审核通过的,按照变更后的个人信息填写证书内容,并在学信网、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如实注册其学历学位信息。
第二十六条 对按照《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在下达处分决定书后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七条 对毕业、结业的学生,学校在学信网注册其学历信息,对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同时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注册其学位信息。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和校(院)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促进校(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通过校(院)建立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依法、依章程参与校(院)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校(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校(院)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十二条 校(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三条 校(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校(院)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校(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校(院)批准。
第三十四条 校(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校(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校(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按照教育部和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校(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校(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三十七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校(院)统一安排的学生公寓内住宿。学生应当遵守校(院)学生公寓、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等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 校(院)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校(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授予“优秀学生标兵”、“道德风尚先进个人”、“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或者物质奖励;颁发国家奖学金、“弘毅”奖学金等各级各类奖学金和发放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等各级各类助学金。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校(院)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依据《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校(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校(院)其他规定,严重影响校(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校(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二条 校(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校(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三条 校(院)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以处分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学生所作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5个工作日内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校(院)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书等,直接送达学生,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或校(院)内张贴公告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校(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四条 校(院)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提交校(院)长办公会或者校(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按照警告3个月、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9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设置期限,到期按校(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校(院)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条例处理。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校(院)发给学习证明,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六条 校(院)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校(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四十七条 校(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具体细则见《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校(院)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不具有本校学籍的在读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有关实施细则的制定均以本规定为准。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党委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