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04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生公寓管理的长效机制,推进校(院)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为高素质人才培养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后函〔2009〕3号)等文件精神和校(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院)向住宿学生统一提供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设施,并配备管理服务人员,做好公寓门卫值班、公共区域的日常保洁、设施维护等工作。按照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合理的个性化服务。

第三条 在山东第一医科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并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须了解并遵守本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体现良好的精神风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校(院)建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各学院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学生自律组织有效参与、民主监督”的学生公寓管理运行机制。相关部门、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学生公寓工作,切实加强对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素质教育、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条 校(院)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规划、指导、调控和监督,规范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由校(院)分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部、安全保卫部、后勤管理部、团委负责人任副主任,各学院(包括研究生部,以下简称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同志担任委员。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设立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学生校内住宿的日常管理、服务及组织运行工作。

第七条 安全保卫部负责指导公寓管理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学生公寓发生的治安事件或案件;负责消防设施、安保设施的配备、管理、维修与更换,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演练,督促隐患整改。

第八条 后勤管理部负责保证学生公寓水、电、暖的正常供应,做好公寓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和专项工程的实施;负责学生公寓楼周边环境的保洁及绿化。

第九条 各学院是学生宿舍内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校内住宿学生在宿舍内的文化建设、教育管理、卫生保持及安全管理等工作,落实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进学生公寓工作。充分利用学生公寓空间和平台,积极开展公寓文化建设活动,展示学校、学院育人风采,推进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充分发挥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

第十条 学生公寓成立学生自律组织,在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学生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及时收集和反馈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学生公寓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学生公寓在消防、安保、基础设施、学生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和隐患。定期召开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联席会议,通报运行情况,研究重点问题,部署工作任务,建设温馨安全的学生生活环境。

第三章 安全与秩序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学生公寓安全状况关系到校(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关系到校(院)和社会的稳定。各学院是学生在宿舍内的教育管理主体,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是本学院学生在宿舍内教育管理、卫生保持及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须定期组织辅导员进公寓,检查本学院学生宿舍安全和卫生,及时发现问题,严防安全隐患,依规制止和查处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须严格遵守校(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学习消防知识,增强防火意识,主动举报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学生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维护公共卫生,预防传染病发生。房间常通风,物品摆放有序,地面干净,个人床铺洁净,桌面整洁。房间内的垃圾应及时清理,并放置到指定地点,做到无垃圾和废杂物。

第十五条 公寓内严禁违规用电和使用明火。严禁使用或存有破坏学生公寓智能控电设备的插座、热得快、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及公寓管理部门认定其他有可能影响学生宿舍安全的电器;不得在公寓内存放电动车等大容量电池,严禁在宿舍内为电动车等大容量电池充电;严禁使用或存放酒精(炉)、卡式炉、煤气罐、蜡烛等能产生明火的物品;严禁在公寓内自炊、吸烟、燃烧纸张杂物等。

第十六条 严禁个人物品影响消防通道畅通。未出现火情火警时,严禁动用和损坏一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发生火情时,学生应及时报警,并同时报告本楼值班室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枪械、弹药、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带入公寓,严禁在公寓楼内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在公寓楼内不得有吸烟、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留宿他人;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九条 为保证财产安全,学生须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和现金,不得转借、私配房间和消防窗钥匙,不得私换门锁。

第二十条 学生交费后入住学生公寓,住宿房间和床位确定后,学生不得擅自调换,不得以任何借口出租、出借床位。住宿学生须服从公寓管理中心和学院的统一管理,接受相关工作人员的巡视检查。学生因专业调整、学籍变化等原因需进行住宿调整的,须持校(院)相关部门、转出或转入学院开具的证明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进行统一调整(跨校区住宿调整的,原住宿校区床位必须要办理退宿手续)。学院如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本单位的住宿学生进行房间内部调整的,须向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后进行调整;同时将调整后的学生住宿情况报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在校外住宿。因疾病、结婚等原因需要办理退宿或在校外住宿的,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并报备学生工作部后方可办理。已办理入住公寓的学生,私自到学生公寓外住宿的,或已办理退宿手续,在学生公寓外住宿期间或私自到学生公寓住宿发生的问题,校(院)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出入刷卡、“刷脸”或出示有效证件制度、大宗物品出入登记制度,有接受公寓管理人员检查询问的义务。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公寓楼,如遇特殊情况,来访者须持有效证件登记,由被访者当面确认,经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公寓,且不得留宿。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公寓作息时间制度。因特殊原因晚归者须出示学生有效证件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不归者须向所在学院请假。

第二十四条 学生离开房间时应关闭、切断室内所有灯光和电源,关好门窗,锁好房门。

第二十五条 学生自行车、电动车等要按照指定地点停放,禁止乱停乱放或推进公寓楼内。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应按照校(院)相关规定按时离校、文明离校。

第四章 设施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实行定人定量供水供电,超量收费的办法,自觉节约水电,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水关。

第二十八条 爱护公共财物,公寓内所有设施,不得随意变动其位置、形状或用途,不准在门窗、墙壁上张贴广告、海报等,不准在墙壁上钉钉子,室内严禁乱刻乱画、乱挂物品。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得丢失、破坏校(院)统一配备的公共设备。损坏公共设备要及时报修,丢失或破坏的由当事人赔偿。

第三十条 学生公寓内的电路、灯具、插座、风扇、淋浴器、洗衣机、直饮水机、热水器、空调等设备的维修及故障处理均由专业人员负责,学生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章 检查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校(院)将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纳入综合评价并将之作为学生参与各类评奖评优、入党等的重要依据;校(院)对在学生公寓教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积极开展争创“卫生先进宿舍”、“文明宿舍”活动。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以下有关规定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公寓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没收违规物品;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明火、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未酿成火情或者火灾者,给予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及管制刀具、器械等危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宿舍窗外违规放置物品或者向宿舍楼外抛掷物品的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楼内违规饲养动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七)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校(院)将学生公寓内的卫生、安全、学生行为文明状况、学院辅导员进宿舍走访次数、学院参与公寓管理及公寓文化建设活动等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学院学生工作评价和辅导员年终考评之中;对因疏于学生教育、管理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校(院)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非校(院)全日制学生、联合培养学生、科研协同单位人员等需要在学生公寓住宿的,由关联单位出具住宿申请并经分管校(院)领导签字批准后,学生公寓中心方可提供住宿安排,并按在校生标准收取住宿费,关联单位负责安全及日常管理。

第三十六条 留学生住宿公寓的管理,由国际教育学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应由校(院)直属医院承担的见实习学生和研究生住宿,如占用校(院)学生公寓的,直属医院需加大投资改善学生住宿条件并严格履行管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院)内所有学生公寓的管理,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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