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泉城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或弘毅奖学金中的一项。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每年9月,省教育厅下达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学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原则上按照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至各学院,并统筹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
第五条 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拨付流程:每年4月30日前,省教育厅将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下达学校。5月31日前,由财务部门将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发放给学生。
第六条 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拨付流程:每年9月30日前,省教育厅将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下达学校。11月底或12月初,由财务部门将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发放给学生。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3-1)。
第九条 班级评议小组负责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民主评议;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对班级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公示,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
第十条 每年11月15日前,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申请人如弄虚作假现象,取消资助资格,收回已发放资助资金,并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附3-1: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